律师解析:无碍于为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和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债务,应被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责任。 这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大类: 第一,未经配偶方允许或明确批准,擅自资助与其并无血缘或抚养关系的朋友亲戚所负的债务; 第二,未经配偶方同意或协商,擅自独立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之收益,且此部分收益未投入潜在家庭使用及开支的债务; 第三,因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触犯法律法规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