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后,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 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但是在行为实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法释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